我国公休假天数根据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制度综合规定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共11天,包括:
元旦 (1月1日)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5月1日)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调休规则: 若法定假日与周末重合,通常会在工作日补休,不额外增加假期天数。 二、年休假制度(按工龄计算)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年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15天/年
注意事项 1.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2. 具体年度年休假的起止时间以当年1月1日为基准,跨年度连续工作满1年的,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3. 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三、其他说明 特殊群体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妇女节、青年节):仅限特定群体享受半天假期,不增加全年总天数。
以上规定综合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了公休假制度的全面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