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小标题的格式要求如下:
序号使用
一级标题使用大写中文数字后加顿号,如“一、”。
二级标题使用中文数字加括号,如“(一)”。
三级标题使用阿拉伯数字后加句点,如“1.”。
四级标题使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如“(1)”。
字体和字号
一级标题:3号黑体字。
二级标题:加粗3号楷体字。
三级标题:加粗3号仿宋体字。
四级标题:3号仿宋体字。
括号使用
中文数字的括号使用全角字符。
阿拉伯数字的括号使用半角字符。
逻辑关系
大标题与小标题之间存在领属关系。
小标题之间应并列,不能层层嵌套或交叉重合,且应相互独立、穷尽列举。
小标题之间应有轻重和主次之分,并按照性质和重要性进行排序。
长度适宜
小标题应简短且能够准确概括该部分内容。
排版要求
标题一般使用二号小标宋体字,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回行时,标题应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通常采用梯形或菱形排列。
特殊格式
涉及多个发文机关时,各机关名称之间应空一字,3个及3个以下发文机关时列出所有名称,4个及以上时采用“等”字概括。
标点符号
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全称时应加书名号。
这些格式要求旨在确保公文的正式性、规范性和可读性。在实际撰写公文时,应遵循这些标准,以确保公文的专业度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