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30 00:16:52 计算机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综合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定义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及住建部、财政部通知,规范缺陷责任期维修责任。

二、保证金的预留与比例

预留方式

-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工程款预留或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管。

预留比例

- 总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与返还

责任期

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合同约定。

返还条件

承包人履行维修责任后,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核实无异议后返还,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返还申请。

四、其他关键要求

禁止重复预留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不得再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其他禁止情形

- 采用其他保证方式(如保函、保险)时,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政府投资项目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争议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相关条款,包括计息方式、索赔程序及违约金计算等。

五、特殊场景补充

社会投资项目:

保证金可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管;

旅游服务行业: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执行(与建设工程无关)。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发包方风险与承包方负担,建议合同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类型选择合适的保证金方式,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