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综合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定义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及住建部、财政部通知,规范缺陷责任期维修责任。
二、保证金的预留与比例
预留方式
-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工程款预留或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管。
预留比例
- 总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与返还
责任期
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合同约定。
返还条件
承包人履行维修责任后,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核实无异议后返还,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返还申请。
四、其他关键要求
禁止重复预留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不得再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其他禁止情形
- 采用其他保证方式(如保函、保险)时,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政府投资项目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争议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相关条款,包括计息方式、索赔程序及违约金计算等。
五、特殊场景补充
社会投资项目: 保证金可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管; 旅游服务行业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发包方风险与承包方负担,建议合同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类型选择合适的保证金方式,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