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如省委部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
二、基本原则
权属清晰:
资产需明确产权归属,无权属纠纷或未获共有人同意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安全完整:
确保资产安全,避免因出租出借导致资产损毁或流失。
流程规范:
需履行审批、招投标等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风险可控: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绩效优先:
优先保障单位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求。
三、管理流程
审批程序:
需经单位内部审核、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资产需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出租管理: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
出借管理:
无偿交由其他单位使用,需明确使用期限和用途。
收入管理:
出租收入需扣除税费后,纳入单位预算或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禁止情形
存在权属纠纷、未获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资产;
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资产;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出借的资产。
五、监督与责任
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资产使用事项;
单位需建立资产信息卡,定期填报资产变动情况;
违反规定导致资产流失的,需追究相关责任。
六、税务处理
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依法纳税或纳入预算管理。
以上管理办法需结合具体地区政策执行,建议相关单位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本地区实施细则制定详细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