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29 16:39:19 计算机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如省委部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

二、基本原则

权属清晰:

资产需明确产权归属,无权属纠纷或未获共有人同意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安全完整:

确保资产安全,避免因出租出借导致资产损毁或流失。

流程规范:

需履行审批、招投标等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风险可控: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绩效优先:

优先保障单位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求。

三、管理流程

审批程序:

需经单位内部审核、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资产需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出租管理: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

出借管理:

无偿交由其他单位使用,需明确使用期限和用途。

收入管理:

出租收入需扣除税费后,纳入单位预算或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禁止情形

存在权属纠纷、未获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资产;

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资产;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出借的资产。

五、监督与责任

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资产使用事项;

单位需建立资产信息卡,定期填报资产变动情况;

违反规定导致资产流失的,需追究相关责任。

六、税务处理

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依法纳税或纳入预算管理。

以上管理办法需结合具体地区政策执行,建议相关单位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本地区实施细则制定详细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