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法律条款,综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一、定金合同的基本规定
成立条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未交付则不生效。
数额限制
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变更规则
实际交付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数额。
二、定金罚则
适用情形
- 给付定金方违约: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方违约
不足额处理 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超出部分。
三、其他相关规则
合同从属性
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形式要求
无需书面形式,但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约定。
解约条款
- 给付定金方: 可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 收受定金方
四、与违约金的竞合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种责任形式。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差额。
以上条款体现了定金的双重性质:既具有担保功能,又兼具惩罚性。建议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如担保或预付款),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