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建筑面积的国家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计算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定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是永久性结构的房屋,层高应2.2米以上。
同一房屋结果结构、层数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单层房屋;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郎、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照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其他详细规定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这些规定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确保在实际应用中有明确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