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是 准予扣除的。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具体而言,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例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超出14%部分的福利费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据实列支福利费,并允许存在余额,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税收方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时,应确保其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