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是天津市针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工业炉窑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定义:
新增了水泥工业、渗碳炉等工业炉窑相关的行业、工艺、炉窑类型定义,明确适用范围。
行业覆盖:
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
二、排放限值
常规污染物:
修订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常规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
特征污染物:
新增了特征大气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的有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
首次增加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三、基准参数
基准含氧量:根据燃料类型调整,例如燃煤锅炉为9%,燃油/燃气锅炉为3.5%。
基准排气量:部分行业(如水泥工业)的基准排气量进行了修订。
四、实施时间
新建工业炉窑: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现有工业炉窑: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监督管理
监测要求:细化了污染物监测方法及频次,强化了监测能力建设。
处罚措施:明确违规排放的处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
六、其他修订内容
基准含氧量折算系数:例如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的折算系数为4.0。
标准体系:替代了2015年版本,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该标准的实施旨在推动工业绿色转型,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助力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企业需及时调整工艺设备,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