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如下:
企业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需将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到位,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针对高温熔融金属冶炼、浸出、萃取等加工过程,企业需提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人员需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并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