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时间:2025-03-31 21:42:18 计算机

关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管理依据与原则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

基本原则

- 依法报告: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

- 统一标准规范:全国统一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

- 分级负责:明确中央、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 属地管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国家层面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数据资源中心运营及业务指导。

地方层面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系统维护及监督检查;省级机构承担省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职责。

基层单位

卫生监督机构需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信息审核、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报告制度与流程

报告时效

个案信息需在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网络报告。

报告内容

包括监督项目、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审核机制

建立三级审核流程,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四、监督管理与考核

日常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违规处理

对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信息利用

建立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为卫生监督决策提供依据。

五、技术保障与安全

信息系统

采用国家级平台实现数据收集、汇总、分析的自动化;

数据安全

严格保护报告数据,防止泄露。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1年修订版及之前版本的核心要点,未涉及2020年后最新调整。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地方细则及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