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管理依据与原则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
基本原则
- 依法报告: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 - 统一标准规范
- 分级负责:明确中央、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 属地管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国家层面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数据资源中心运营及业务指导。
地方层面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系统维护及监督检查;省级机构承担省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职责。
基层单位
卫生监督机构需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信息审核、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报告制度与流程
报告时效
个案信息需在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网络报告。
报告内容
包括监督项目、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审核机制
建立三级审核流程,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四、监督管理与考核
日常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违规处理
对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信息利用
建立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为卫生监督决策提供依据。
五、技术保障与安全
信息系统
采用国家级平台实现数据收集、汇总、分析的自动化;
数据安全
严格保护报告数据,防止泄露。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1年修订版及之前版本的核心要点,未涉及2020年后最新调整。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地方细则及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