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综合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扣除的基本原则
合理性确认 企业需建立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且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工资调整有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范围界定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
不包含项目: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住房公积金。 特殊情形
三、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可计入工资薪金
若福利性补贴已纳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固定发放且符合合理性要求,可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
按比例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比例限额扣除。
四、特殊规定
残疾人员安置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可按100%计入扣除基数。
预提工资薪金扣除
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预提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缴年度扣除。
劳务派遣费用
-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需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如交通补贴、餐补等)。
五、政策依据与执行建议
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公告等文件;
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规范工资薪金管理,避免因扣除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权威文件,具体应用中需结合最新税法解释及税务机关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