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 双务合同中两种不同的履行抗辩权,它们在概念、对象、产生条件以及适用特征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概念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相应请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对象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产生条件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产生的。
不安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产生的。
适用特征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
总结: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它们在性质、对象、产生条件以及适用特征上均有明显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侧重于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利益,而不安抗辩权则侧重于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防止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