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是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以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之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
总则
制定目的: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
收益性质: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为国家所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分配比例为4:6。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征收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的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需符合规定。
管理部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相关征收办法,并共同执行。
收益分成: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实施与监督
实施时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监督机制:办法的实施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确保国家权益不受损害。
过渡期规定
废止旧办法: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废止了旧的暂行办法和明确问题的通知。
过渡安排:对于在办法生效前形成的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按新办法的规定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规定比例分成。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概览,包括其制定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收益分成、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期安排。该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维护,并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