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即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完善配套机制,提供技术支持。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详细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选任公告、随机抽选、资格审查、拟任公示、正式任命、履职宣誓等环节。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选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规定了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与管理
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调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陪审员的履职
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
人民陪审员的退出
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或依法免除职务后,人民法院应当收回或注销其持有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明确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情形。
附则
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同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