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国家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益性质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土地用途分类(一级类)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用途分为12个一级类:
农用地 包括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果园、茶园、橡胶园等)、林地(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等)、草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等)、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零售商业、批发市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教育科研用地等)、特殊用地(军事设施、使领馆用地等)。
未利用地
包括荒地、沙地、盐碱地、未开发土地等。
二、土地利益性质分类(补充说明)
土地利益性质主要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公益性用地: 如教育、医疗、公共设施等社会福利用地。 经营性用地
三、分类标准特点
层级结构:
采用一级类、二级类两级分类体系,共73个二级类,细化了土地用途和特征。
生态保护:
新增湿地归类,强化生态用地保护。
管理需求:
兼顾监管部门统计、规划、执法等需求,调整了部分地类名称。
统一标准:
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衔接,实现全国土地分类统一。
四、应用场景
土地调查:用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分析。
规划编制:指导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
产权登记:明确土地性质与使用权期限。
以上分类标准自2017年实施后,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