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和第108条规定,原告在启动诉讼程序时有权列谁为被告,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这是基于程序法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追加等方面的规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法院也有责任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