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

时间:2025-03-30 02:29:53 计算机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需结合法律条款与实际情况,具体规则如下:

一、主要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则以该约定为准。

实际工资作为基数

- 当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以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为计算基数。

- 实际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总额的组成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如岗位津贴、技能工资)、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需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等非劳动性收入。

二、计算方法

月均工资法:

将劳动者当月工资(含奖金、津贴等)除以21.75天(全年有效工作日数)。

小时工资法:以月均工资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特殊情形处理

最低工资标准

若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劳动合同变更

- 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时,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额为基数。

- 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时,通常会被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工资标准。

奖金与补贴的归属

- 奖金、津贴应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 但部分情况下(如固定补贴),可能不计入。

四、争议解决

协商与仲裁:

双方可协商确定计算基数,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院判例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时,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反之则按约定。

五、注意事项

月工资的界定: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极端值(如高温补贴等专项补贴)。

地区差异:如广东采用20.83天/月的工作日数,其他地区多采用21.75天,需注意区分。

通过以上规则,可确保加班费计算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