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需结合法律条款与实际情况,具体规则如下:
一、主要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则以该约定为准。
实际工资作为基数
- 当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以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为计算基数。
- 实际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总额的组成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如岗位津贴、技能工资)、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需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等非劳动性收入。
二、计算方法
月均工资法: 将劳动者当月工资(含奖金、津贴等)除以21.75天(全年有效工作日数)。 小时工资法
三、特殊情形处理
最低工资标准 若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劳动合同变更
- 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时,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额为基数。
- 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时,通常会被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工资标准。
奖金与补贴的归属
- 奖金、津贴应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 但部分情况下(如固定补贴),可能不计入。
四、争议解决
协商与仲裁: 双方可协商确定计算基数,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院判例参考
五、注意事项
月工资的界定: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极端值(如高温补贴等专项补贴)。
地区差异:如广东采用20.83天/月的工作日数,其他地区多采用21.75天,需注意区分。
通过以上规则,可确保加班费计算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