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的内容,具体如下: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如果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且应当具有显著性。字号不得是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另有含义的除外。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明确性,便于公众识别和区分不同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