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综合相关规范及最新修订内容,主要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处理方式
分为 处分和其他处理两类:
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三、处分期限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撤职:24个月;
开除:无固定期限。
四、其他处理情形
包括发表错误信息、体罚学生、性骚扰、索贿、强制补课等行为,均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特别规定
党员教师同时接受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师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