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在此,我根据庭前阅卷、听取被告人陈述及法庭调查的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因酒后一时冲动,未能控制自己所致。现在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确有悔改表现。
三、辩护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悔改表现:
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辩护词中还包括对被害人赔偿的损失补偿以及被告人的悔过等内容,以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敬礼!
辩护人:李某某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