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场所
机关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禁止制作和销售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其他规定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