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有财产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这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
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保管、清理和追回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护和管理破产财产,防止其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因疏于管理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并了解掌握营业状况。
调查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这份报告将为债权人会议等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
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以及日常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还能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之一,包括对财产的合理保管、必要的处置等,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破产管理人需要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应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便各方能够及时沟通和协商破产相关事宜。
公正公平处理债权
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公正公平地进行债权登记、审查和分配,不得有任何偏颇或歧视。
保护债权人利益
尽职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破产管理人需全面深入地调查企业的各类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并积极采取措施追回相关财产,为债权人争取更多的受偿可能。
及时报告破产情况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产处理情况,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这些职责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