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体不适格:
原告或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例如,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不明确:
原告在起诉时未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诉讼对象。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提交的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件性质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例如,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其他非民事纠纷。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案件在受理后,发现其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驳回。
有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属于劳动争议的:
案件涉及劳动争议,且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在离婚或收养关系案件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重复起诉:
原告对同一事项重复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裁定后再次起诉的。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等。
这些情形下,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可以在补正或更正后重新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