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承租人交纳单独地下设施减半征收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免税,但行政办公区生活区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免税。
学校、医院、幼儿院自用房产土地:
免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免税。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