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主体要件
责任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客体要件
客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三、行为要件
核心行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 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 故意拒不执行。具体包括:
1. 财产处置不当:如隐藏、转移、毁损、变卖、拍卖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致使执行无法进行;
2. 抗拒执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或抗拒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 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仲裁等手段妨碍执行。
四、情节严重标准
直接后果: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1. 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执行未达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 给债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3. 多次拒不执行或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
五、其他考量因素
执行通知前置:需经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后实施上述行为;
主观恶性:行为人明知判决、裁定已生效仍拒不执行。
六、立案程序
法院移送: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时,可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
控告启动:申请执行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说明
金额标准:拒执罪与数额无关,重点在于行为能力与拒不执行的状态;
地区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对“情节严重”有具体量化标准,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以上标准综合了《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