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一、医疗期期限标准
基本计算规则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 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特殊疾病延长
- 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且24个月内未痊愈的职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需符合相关程序。
二、医疗期计算规则
累计计算周期
- 3个月: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6个月:12个月内累计;
- 9个月:15个月内累计;
- 12个月:18个月内累计;
- 18个月:24个月内累计;
- 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
起始时间与包含内容
-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得另行计算。
三、医疗期工资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
-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高于法定标准的情况
- 若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上述标准,按较高标准执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地区差异
- 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如上海市将医疗期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建议结合当地最新法规执行。
劳动合同约定
- 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如超过法定期限),则按约定执行。
解除合同限制
-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累计病休超过规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
以上规定综合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各地最新政策,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