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成立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交付面积达标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入住率要求
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且入住率超过30%;
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部分地区补充规定);
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合同。
二、成立程序
(一)筹备阶段
提交申请
由5名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组建筹备组
街道办在7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成员包括:
业主代表(5-13人,单数);
街道办/乡镇政府代表1人;
建设单位代表1人(不参加筹备组工作视为弃权)。
名单公示
筹备组需在7日内将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材料公示15日,接受业主监督。
(二)选举阶段
制定文件
筹备组需在30日内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选举办法》等文件,并在小区内公告征求业主意见。
候选人产生
通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需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
公示候选人名单及简历15日以上,接受业主投票。
召开大会
提前15日公告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等文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11人单数组成)。
(三)备案与生效
材料提交
筹备组需向街道办提交业主大会决议、选举结果等材料备案;
正式成立
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履行职责。
三、补充说明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需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的指导下进行;
特殊情况处理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入住率未达标但符合交付面积条件的,需等待入住率达标后申请成立。
以上流程需结合当地具体规定执行,建议在成立前咨询专业机构或街道办事处,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