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文件,旨在准确认定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综合说明: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涵盖煤矿生产全流程的安全风险控制。
二、主要判定标准
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具体包括: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或人员超定员作业。
瓦斯超限作业
包括瓦斯检查漏检、假检,以及未执行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
通风系统不完善
如通风设施缺失、不可靠或风量不足。
水患隐患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严重水患风险。
超层越界开采
未依法批准擅自开采超层或越界资源。
冲击地压危险
未采取防突措施或措施失效。
自然发火隐患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自然发火风险。
使用禁用设备/工艺
如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供电系统缺陷
缺少双回路供电或供电系统不达标。
边建设边生产
新建煤矿未完成建设即投入生产,或改扩建期间违规生产。
安全资质不全
改制未明确责任人或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
其他重大隐患
包括管理混乱、应急预案缺失等未明确列出的情形。
三、关键条款解读
瓦斯超限作业: 低瓦斯矿井检查次数少于2次/班,高瓦斯矿井少于3次/班,且存在突出危险时检查频次更低。 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四、修订动态
2024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发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将“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细化为“使用未依法取得批准文号的设备、工艺”等。目前标准尚未正式实施,建议关注官方后续通知。
五、应用建议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照标准进行自检,并建立隐患治理台账。监管部门需加强执法检查,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