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公权主体
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意义的生态补偿,如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补偿、大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补偿及大型生态修复工程的补偿。
地方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相关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修复等的补偿。
社会组织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NGOs):可以通过自筹或捐助资金进行生态补偿,例如购买绿色电力或其他具有绿色标识的能源、产品,对环保友好型企业或行业给予补偿。
生态环境建设者
包括因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而受到影响的农牧民等,他们因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而应得到补偿。
生态功能区内的地方政府和居民
在生态功能区内,地方政府和居民因经济建设让步于生态环境保护,且面临经济发展受限等问题,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环保技术的研发主体
进行相关技术研发的单位和个人,为提高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及利用水平作出贡献,也应享有生态补偿权。
企业等社会力量
市场补偿中,企业等社会力量作为补偿主体,由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者予以补偿。
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在生态保护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的主体涵盖了政府、社会组织、生态环境建设者、生态功能区内的地方政府和居民、环保技术研发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这些主体共同参与了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以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