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干部工资待遇的最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基本工资与补贴
原工资待遇
离休干部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全额发放,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生活补贴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每年增发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分年代调整:
-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每年增发2个月;
- 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每年增发1.5个月;
-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每年增发1个月。
一次性生活补贴
部分离休干部退休时可能获得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金额因地区和职级而异。
二、其他待遇
政治待遇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保留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等权利。
医疗待遇
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用按实报销。
住房待遇
住房标准与同级在职干部一致,分配住房时优先考虑;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住房问题。
用车待遇
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通常配备专用车辆;地方规定因级别不同有所差异(如正部级离休干部可能配备专职秘书或保姆费)。
生活补助与护理
- 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可获护理补助费;
- 因公致残需长期扶助的,可申请病残工具补助。
探亲与丧葬待遇
继续享受国家探亲假,并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车船费;去世后按当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一般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遗属抚恤费。
三、经费保障
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列支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列支事业费,企业单位列支营业外支出。特殊贡献人员(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四、其他说明
离休干部不得再领取任何形式的奖金;
部分地区对1979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给予额外工资补贴。
以上规定综合了中央及地方政策,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和干部职级有所差异。建议离休干部咨询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