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时间:2025-03-26 23:32:54 计算机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主要适用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

发放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领取期限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调整的原则

伤残津贴并非每年都会调整,其调整与通货膨胀率、生活成本增加和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有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相关规定

伤残津贴的计算基数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定期调整伤残津贴来应对生活成本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