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作为类案件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不作为类案件
包括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行政赔偿类案件
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两种情况。
其他特殊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还可以包括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类型。
在确定行政诉讼案由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代之。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确定行政诉讼案由,以便于法院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