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5-03-26 14:15:26 计算机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如下: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工资发放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其他规定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待遇。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但应该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这些细则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