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顺序根据债务类型和执行场景有所不同,具体规则如下:
一、同一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顺序
已到期债务优先 若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且均到期,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担保情况
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受偿;
担保相同时,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无利息债务优先于有利息债务)。
负担与到期时间
担保相同则按债务负担重轻;
负担相同则按到期时间先后顺序;
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
二、多个债权人的执行顺序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均无担保时,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若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三、企业破产时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
其次清偿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与普通债权
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四、其他特殊情况
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
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担保不足部分与普通债权同等受偿;
继承人需在已知债权范围内清偿,未知债权待遗产分配时处理。
执行程序
执行中一般遵循“先息后本”原则,但法律未明确本金与利息的优先级时,实践中多按“先本后息”处理。
以上规则综合了《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不同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