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奖发放规定

时间:2025-03-31 00:52:56 计算机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发放范围

编制内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人事代理合同制在职在岗教职工。

原后勤处劳动服务中心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

发放额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文明奖每年发放12个月。

发放条件

认真执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管理规定。

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创建任务。

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停发范围

因私出国或自行外出进修人员,从离岗当月起,离岗期间停发文明奖。

因组织调动调离人员,从离岗次月起停发文明奖。

辞职、自动离职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文明奖,辞职、离职前尚未发放的文明奖不再补发。

去世人员,从去世次月起停发文明奖。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者,在被处分期间,停发当事人文明奖。

扣发范围

部门(单位)内部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未及时排解,发现重大事故苗头不及时上报处理,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聚众闹事、违规游行、集会、停课、罢课、罢餐等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视情节扣发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工1-3个月文明奖。

其他事项

文明奖分为个人奖和团体奖,其中个人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团体奖分为优秀组织奖和先进集体奖两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奖金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确保公平公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公平、公正,激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时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全。各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参考当地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