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规定,综合相关法规及部门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与举报人权利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行为。
举报人权利
- 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举报;
- 获得举报处理进展查询服务(需通过统一编码查询);
- 对不受理举报的情况获得书面告知。
二、举报方式与受理条件
举报方式
- 书面举报: 信件、电子邮件等; - 电话举报
- 其他形式:互联网平台、传真、走访等。
受理条件
- 举报事项需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 需明确被举报人信息及具体违法事实;
- 未受其他机关处理或无新事实补充。
三、处理程序与反馈
接收与审查
价格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处理时效
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特殊情况处理
-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 多人共同举报需推选代表。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举报事项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缺乏被举报人具体信息或违法事实;
对已处理事项重复举报且无新证据。
五、其他要求
价格主管部门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举报编码化管理;
举报人应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票据、通讯记录等。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价格监管行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建议通过12358热线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渠道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