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来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处罚:
后果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该罪行的认定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破坏数据和应用程序: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造成的后果: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
主观故意:行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性:例如,破坏行为导致大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综上所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情形和处罚程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