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靠性: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相关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可理解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可比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二是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即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重要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对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反映的基础上,对重要事项充分、准确地披露;对次要事项可以适当简化、合并披露。
谨慎性: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及时性:
企业应当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及时披露会计信息,以满足用户的决策和信息需求。
这些要求共同作用,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有效地传递给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