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旧对照

时间:2025-03-30 04:29:48 计算机

一、总则部分

制定依据

新法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为制定依据,旧法依据为第三十四条。

发票管理权限

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范围内统一式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发票基本管理

发票种类与联次

旧法仅提及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未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新法新增电子发票条款,明确其法律效力与纸质发票相同。

发票专用章

新法要求发票专用章必须包含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章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范。旧法对发票专用章的要求较宽松。

三、发票领用与开具

领用申请

新法删除了购票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的要求。旧法第十八条仍保留此条款。

发票使用范围

新法明确禁止虚开发票,扩大了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的监管范围。

四、数据安全与法律责任

数据安全责任

新法新增税务机关和单位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明确数据存储、使用、泄露等法律责任。旧法未涉及数据安全条款。

违规处罚

新法加大了对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发票数据的处罚力度,旧法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五、其他变化

电子发票平台:

新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服务。

废止条款:旧法中关于“统一发票监制章由财政部制定”等表述被新法修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以上对照表可通过税务部门官网或权威出版社获取完整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