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部分
制定依据 新法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为制定依据,旧法依据为第三十四条。
发票管理权限
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范围内统一式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发票基本管理
发票种类与联次
旧法仅提及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未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新法新增电子发票条款,明确其法律效力与纸质发票相同。
发票专用章
新法要求发票专用章必须包含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章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范。旧法对发票专用章的要求较宽松。
三、发票领用与开具
领用申请
新法删除了购票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的要求。旧法第十八条仍保留此条款。
发票使用范围
新法明确禁止虚开发票,扩大了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的监管范围。
四、数据安全与法律责任
数据安全责任
新法新增税务机关和单位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明确数据存储、使用、泄露等法律责任。旧法未涉及数据安全条款。
违规处罚
新法加大了对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发票数据的处罚力度,旧法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五、其他变化
电子发票平台: 新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服务。 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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