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索赔的工作。其本质是要求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与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损害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违反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
如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则不构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
生态环境损害后果:
包括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程序
磋商与协议: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以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确认:
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诉讼:
若未申请司法确认或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协议,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实务要点
部门协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需要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以磋商为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建立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
无磋商主体:
对于无法联系到的赔偿义务人,需要加强公民信用与信息系统建设,为“应赔尽赔”制度提供信息保障。
案例分析
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案:
生态环境部门与该公司共同委托专家与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评估,并签订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南丰生态环境局污染环境案:
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立法与政策支持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
由南通市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
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
建议
加强部门协调: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部门间的配合度。
完善信息系统:
加强公民信用与信息系统建设,为赔偿义务人查找和索赔提供信息支持。
推进立法工作:
根据实践需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