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不同情形综合判断。具体范围如下:
一、主要被扶养人类别
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等依法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通常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工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人,如老年残疾人、重病患者等。
受害人的父母
受害人依法有赡养义务的生父母,包括婚生、非婚生、养父母等。
二、特殊情形补充
配偶: 若配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也可作为被扶养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三、其他考量因素
其他扶养人:若被扶养人存在其他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如配偶、兄弟姐妹),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年赔偿限额: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年龄计算标准
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60周岁以上父母:统一计算20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五、争议焦点
中年父母是否应被扶养:部分案件对60岁以上父母是否应纳入被扶养人范围存在争议,通常需结合其实际生活状况判断。
以上范围及标准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具体案件中可能因事实细节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