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如下:
考试组织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编写《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并由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
考试原则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考试科目
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形式
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以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
考试周期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评分标准
考试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题型包括A1、A2、A3/A4型题,并逐步增加多媒体试题。
采用计算机阅卷评分,对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协调、决策重大事项,审定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建议: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应提前了解并熟悉考试大纲和考试形式,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通过考试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