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核心侵权行为认定
字号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公众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规制。
驰名商标跨类别侵权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若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需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形补充
域名侵权
将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易导致公众误认的,同样构成侵权。
行政争议诉讼
包括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等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三、法律后果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驰名商标侵权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注:以上内容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涵盖近年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