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制定的规章。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收购人的资格、收购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等内容。
主要内容
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收购方式
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
协议收购规则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持股变动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最新修改
2025年1月13日,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自2025年1月10日起实施。该意见统一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达到5%时”、“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标准,即明确权益变动标准按“刻度说”执行,之前与“刻度说”并存的“幅度说”将不再适用。
建议
建议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在实施收购活动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