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这些凭证用于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并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来原始凭证类型:
发票:
包括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收据、支付凭证等,用于核对销售收入、采购成本、支付款项等。
银行对账单:
企业从银行收到的账户收支记录,用于核对应付账款、货币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等。
票据:
包括收据、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反映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及金额。
银行结算凭证:
如支票、转账单等,用于支付货款、服务费等。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凭证:
如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取得的发票、完税凭证等。
运输凭证:
如发货票、收货单、运输单据等,用于证明物品的来路。
费用清单:
如水电费、工资等费用的核算清单。
社会保险和税费凭证:
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完税凭证等。
劳务发票:
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
如支付咨询费、会议费、检验费、年检费等取得的发票,支付停车、过路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等。
这些凭证在经济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明确的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