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以下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诉讼程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执行与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时限问题,一般的理解是从接收到法院宣布的判决或者裁决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审判与民事诉讼能够更加有机地协调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