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标准根据教育阶段、地域类型及学校规模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一、师生比例标准
小学 - 常规班级:1:21(201人以上)或1:19(200人以下)
- 特殊情况:
- 200人以下班级按1:1.7配备
- 实验室每4-6个班配备1名教师
- 千人以上小学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教师
初中
- 常规班级:1:16(县镇)或1:18(农村)
- 特殊情况:
- 200人以下班级按1:1.7配备
- 每12个班配备音乐、美术、体育等专职教师
高中
- 常规班级:1:12.5(城市)或1:13(县镇)
- 特殊情况:
- 200人以上班级按1:16配备
二、编制结构要求
人员占比
- 高中:职员、教学辅助人员≤13%
- 初中:≤14%
- 小学:≤8%
编制类型
- 基本编制按学生数核定,附加编制包括:
- 自修课辅导每300名学生增加1名教师
- 不再为寄宿生单独核定宿舍管理员编制
- 特殊教育、职业中学等可参照标准调整
三、其他说明
教师兼职: 中小学校应尽量由教师兼任非教学管理工作,后勤服务逐步社会化 地区差异
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按初中、小学标准分别核定,完全中学、成人中等学校参照相应阶段标准
以上标准为全国通用框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