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时间:2025-03-27 02:54:17 计算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依法成立且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以往的商业活动中诚实守信,例如按时履行合同、不欺诈、不拖欠货款等,没有不良商业行为记录。同时,供应商需要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准确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需要具备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要的各种硬件设施,如生产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机构要有检测设备,物流企业需有运输设备等。同时,供应商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以及相关的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以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这反映了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是评价其信誉的重要方面。投标时,供应商需要提供社保和纳税的扣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这体现了供应商的合法经营和良好的商业道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些条件旨在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透明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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