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防队在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时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执行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任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参与扑救外单位火灾时,其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和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
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规定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行为属于 公益性质,费用由财政或政府补偿,确保消防队能够无负担地履行职责。
特别说明:
若单位或个人谎报火警,将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时享有通行优先权,不受行驶限制。
以上信息综合了消防部门职责、法律依据及政府补偿机制,确保消防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