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的产假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方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增加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护理假
分娩后,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
育儿假
在子女0-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综合以上信息, 广西的产假总天数为:
基本产假98天 + 一孩增加产假60天 + 二孩增加产假70天 + 三孩增加产假80天 = 298天。
加上护理假25天和育儿假10天,总天数为333天。
如果申请哺乳假,则总天数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因此,广西的产假最新规定为 178天(98天基本产假 + 60天一孩增加产假 + 20天二孩增加产假 + 80天三孩增加产假 + 25天护理假 + 10天育儿假)。